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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X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 同、 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X,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借票,其自较重,在三分上下。及委署到任后,彼辈皆如议而来。需次久而借债多者,则署中皆赌子。”此所谓“赌子”,即上述所谓“肚子”。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北洋军阀》X三卷,X190页。武汉出版社,1991年。即根据于对人的这种历史性的理解。虎”、“论四象五行”、“论河东搬运”、“论巽坤火”、“论卯酉周天”、“问婴儿”、“问
六、指导思想的一元性与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14] 制度的观念可以比作是构成反对那些游戏者的游戏规则的限制,制度不同于属于游戏者的组织,制度这一术语是非常灵活的,它足以包含影响人类行为的各种限制,包含法律和道德规则,礼节和文化限制(例如那些对名誉的考虑),迷信,其他的赋予个性化但却难以理解的价值,这些价值指导诸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和对于同伴的同情等行为。 跨文化经营是企业拓展甚至生存所必然的走向。由于跨文化经营至少有二种文化在企业中存在,这样就很有可能因文化的差异引致文化冲突进而引致经营绩效受到影响。事实上,“大凡跨国公司大的失败,几乎都是仅仅因为忽略了文化差异——基本的或微妙的理解所招致的结果”(D.A.Richs,参见范徵,1993,X269页)。跨文化经营的存在主要有二种形式:其一为跨域或跨国经营,企业作为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类似的有合营等)公司存在于非母公司所在域的其他区域(他国、他省市等)。就企业外在环境而言,人文环境为企业所在区域的人文环境,由此就存在着一个企业管理方式变革与企业外在人文环境的关系问题;就企业内在环境而言,人文环境也因所雇佣员工大都为本区域民众,这部分员工不可能不将其自身的人文禀赋一并带进企业,由此就存在一个企业管理方式变革与企业内在人文环境的关系问题。其二为企业雇佣非本域人文禀赋的员工。显然,在这种情况中,只存在管理方式变革与内在人文环境的关系问题。跨文化的X二种存在形式客观存在着,并且随着经济X化,这种存在形式将愈来愈普遍,但时常被研究者及管理者所忽略。我认为,对这种存在性应该给予重视,至少不应该忽视。艾科卡曾写道:“援引一位福特‘家族发言人’的话说,我之所以被解雇,是因为我‘缺乏温文尔雅的风度’,太‘盛气凌人’,而‘那个宾夕法尼亚州阿伦敦出生的意大利移民儿子的品格教养与格罗斯波因特相差甚远’”(李·艾科卡,1984,X121页)。且不管这段话所要揭示的或许是福特家族的偏见及歧视性,但至少可以表明,即使是高层管理者,也有可能发生不同区域文化背景的文化冲突的问题。 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在网上传输作品的行为性质如何。虽然对于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这一点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关于网络传输行为到底是发行、复制还是其他却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网上传输作品是一种公共传播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发行行为,但是认定为发行行为却与“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相冲突。看来,对于网络传输行为的准确定性仍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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