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5 材料a.吊钩材料应采用X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b.锻钩一般应用GB696—65《X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号钢;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2.1.6 吊钩的检验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X过原开口度的0.25%;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2.1.8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X过10°;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2.2 钢丝绳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2.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2 .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X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2.2.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2.2.10 钢丝绳的维护
二、作业环境 2.1项:(1)、使用环境安全,起重机工作覆盖面下是否有人员办公、操控、休息等人员密闭场所, (2)、是否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区域,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是否能确保危险作业时无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企业设备管理现状、设备操作维护人员技术条件 (5) 在检查完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和确定检验不会造成人员和设备危害的情况下,在有用户陪同并采取了相应的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检验。 三、金属结构 3.1项:结构材料选用应符合δ≤20mm时选用不低于 Q235-B的材料,当δ>20mm时选用 Q235-C 或16Mn( JB/T7688.1-95 3.3.1) 3.2项:JB/T7688.1-95 3.4.3) 五、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5.1项:直接吊钢包的主钩吊具应使用板钩 JB/T7688.15-1999 3.3.3 吊运物品对锻钩的辐射温度不X过300度JB/T7688.1-95 3.2.7 5.2项:选用钢芯钢丝绳,钢丝绳单股丝数不小于25 JB/T7688.1-95 3.6.1.1 冶金起重机的起升机构的工作X
JB/T7688.1-95 3.4.3)失速保 护限速器合格证及说明书、主梁结构图、电器原图、电器接线图。 1.2项:自检报告及安装调试记录应包含整机安装完毕后的相关检验情况和调试记录:电器测试记录、(电器的拖动及控制型式是否符合要求、电器及线路绝缘、整机接地、电机发热、启动电流、过流保护的动作电流及X性)空载实验记录、(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各种限位及保护装置的调试记录)起重量限制器调试记录、(报警重量、动作重量及准确性)制动性能调试记录、(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试验、总的下降制停距离不大于额定速度的1/65 JB/T7688.1-95 3.2.4、大小车制动距离)失速保护限速器的调试记录、空载实验记录、动载实验记录、额载实验记录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X辅具。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上述X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min后按2.2.11和2.3.4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2.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2.15.2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积水。2.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8的规定。2.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方可开始吊运。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
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2.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承重能力相适应。2.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X大起升高度时,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齿条、螺杆、柱塞在表15的试验载荷下不得失去稳定。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X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3min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动作应同步,均衡。电气设备3.1 总要求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3.2 供电及电路3.2.1 供电电源起重机应由X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X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备有一根X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凡相电压500V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3.2.2 X馈电线总断路器起重机X馈电线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3.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3.2.8.3 滑线的安全标志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3.2.9 电线及电缆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导线一般选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采用多股单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对电子装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内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与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绝缘导线。港口工作的起重机宜用船用电缆。3.2.10 电缆卷筒和收放装置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3.2.11 电气配线